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钉钉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3-242次浏览| 信息编号:z63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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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近三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Ⅱ类知识产权3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年度立项2项(含)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上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三年内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项(含)以上;

(八)企业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科技创新中心,有效开展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组织培训、科技统计等相关工作;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按年度集中申报、公开认定方式,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推荐;

(三)复核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评价。

(四)网上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正式行文认定为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发文年度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未重新认定的其资格自动取消。
首发网址:http://jn.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6384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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