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奖励政策

更新时间:05-20 83次浏览 | 信息编号:z67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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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山东省瞪羚企业”称号,各地级市有不同的补贴奖励。 济南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泰安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德州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实际贷款总额的50%给予贴息扶持,瞪羚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 临沂市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各级财政通过“云服务券”、以奖代补、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云服务券”财政补助标准上浮50%。; 聊城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独角兽”“瞪羚”和“创新优秀”企业,市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济宁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对新评选定的“瞪羚”企业,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泰安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 枣庄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滨州市建立“隐形冠军”和“瞪羚”企业培育库,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对省级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省级奖励30%的一次性奖励; 威海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 烟台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奖励支持; 淄博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潍坊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 ,奖励50万元; 东营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可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日照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标杆企业”的企业,奖励50万; 菏泽市针对新认定“山东省瞪羚企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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