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如何确定鉴别类别

更新时间:1分钟前1次浏览| 信息编号:z656190  
管理信息
 | 投诉

详情介绍

屋安全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
(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下列情况可进行单项鉴定:
1.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2.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仅选择使用性鉴定;
3.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专项鉴定;
4.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
(二)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四)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房屋检测鉴定的范围:
1、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之内的房屋;
2、爆破工程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震动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之内的房屋;
4、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建筑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该类型的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分为3个阶段的鉴定,即初始查勘鉴定(施工前的房屋安全鉴定)、阶段性安全鉴定(施工过程中的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终结安全鉴定(项目施工结束后,一般基坑施工到正负零)。根据施工的计划,实时进行跟踪鉴定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预警。
(五)司法房屋安全鉴定多发生于民事纠纷,由法院给予委托,需要当事人双方给予共同配合鉴定检测工作,特别是对于现场检测工作必须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现场检测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

图片展示
首发网址:http://jn.sojixun.com/zixun/z656190.htm
查看全部济南咨询服务信息
发布发布一条信息济南咨询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