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知识产权:电视节目名称注册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吗

更新时间:2018-08-0123次浏览| 信息编号:z116815  
管理信息
 | 投诉

详情介绍
近年来,随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兴起,各大卫视制作的综艺娱乐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并迅速得到广大观众的热爱和追捧。然而,其中衍生出的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探讨同样备受知识产权人士的关注。

  那么,知名节目名称是否可以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还具有显著性?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

  首先,电视节目名称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目前,很多热播节目播出前,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单位都先行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由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能使用于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从逻辑上,如果节目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节目这项服务就应该能够被归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表》。节目名称一般注册的类目为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文娱节目”,这也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表》中与电视节目有关的几个分类。

  具体到这几个分类,电视播放是指电视台或节目播出单位向用户发送电信信号的服务,也就是电视台的名称或台标,与节目本身无关;电视节目制作是指节目制作方提供节目制作的服务,也与节目本身无关;电视文娱节目是唯一可能与节目名称有关的分类,这也是目前电视节目名称首先会注册的商标目类。

  当然,为防止他人搭便的行为,节目名称也可以在其他类目上注册商标作为防御商标.

国光网址*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jn.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116815.htm
查看全部济南商标注册信息
发布发布一条信息济南商标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