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备的特征

更新时间:2021-12-302次浏览| 信息编号:z63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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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名称是什么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标要具备那些特征? (1)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
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 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 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
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首发网址:http://jn.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6335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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