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

更新时间:2020-05-27 185次浏览 | 信息编号:z574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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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如何办理双软评估—— 前提: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首先,进行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办理软件产品评估需准备的基本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软件产品评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 (二)办理软件企业评估 办理软件企业评估需准备的基本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财务报表; 3、有关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情况说明; 4、有关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情况说明; 5、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6、组合式产品软件的价格核算标准; 7、有关软件产品的登记证书及权属证明; 8、有关软件收入的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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